湖南中信高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加强成本控制,严格参照《长沙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长财行【2014】54号文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据实凭票据报销往返城市间交通费,本公司或服务单位提供交通工具时,不得报销相关的交通费用。
出差和坐交通工具标准:
一、公司公务出差
公司董事可以乘坐火车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远程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 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远程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二、公司项目出差由项目负责人确定。
公务出差未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须报告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六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公共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七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公司董事因公省内出差,住宿费凭票据实报销;其余人员按每人每天22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
项目岀差由项目负责人确定
工作人员公务省外出差住宿费标准详见《工作人员差旅费住宿标准明细表》(见附表一)。
第十一条、长沙市内外勤时,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但因基建审计对审、审计项目集中核对,审计意见与客户沟通等需要,报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可开房,凭票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公司董事每人每天200元,其他人员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新疆,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项目出差由项目负责人拟定实报实销还是按上述标准包干执行。
第十四条、长沙市内服务单位未提供食宿时,工作餐按每人每餐3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但每人每天不能超过80元。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实报实销(可报市内出租车费用)。其他出差人员按出 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
项目出差由项目负责人拟定实报实销还是按上述标准包干执行。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时、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业务岀差由委托单位承担差旅费的,不得在本单位重复报销差旅费;出差人员由本单位、对方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公务交通工具的,应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申报,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票据报销。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工作人员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