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信高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咨询质量差错追究制度
为保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财务审计执业水平的提高,确保公司财务审计执业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执业的财务人员。
第二条、每个造价咨询项目按照公司《咨询业务工作管理流程》第一阶段完成项目报备和分配后方可进入项目具体实施阶段。若财务人员私自受理或受理后未按规定签署合同或未按照管理流程要求执行,由公司总会计师按相关规定对工程造价人员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三条、财务审计审核过程中实行三级复核制。注册会计师即为本财务审计审核事项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按照公司《咨询业务工作管理流程》第二阶段项目实施及管理复核规定完成财务审计审核工作。若在审核中违反职业道德出现失职行为或在审核中出现主观过失行为,导致财务审计审核结论不准确造成的损失,由注册会计师承担相关民事责任,构成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第四条、财务审计咨询报告书按照公司《咨询业务工作管理流程》第三阶段项目发文及整理规定出具。若因注册会计师校对错误或私自篡改复核人意见,由注册会计师承担相关全部风险及责任。
第五条、财务审计项目完结后应按照公司《咨询业务工作管理流程》第四阶段项目档案归档由项目编审人及时归档。若因归档不及时造成项目档案遗失,责成项目编审人补全档案并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风险及责任。
第六条、财务审计人员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违反公司《咨询廉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扣除该项目的全部项目工资并退赔侵占的所有收益,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构成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